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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ICO在台灣監管制度發展

虛擬貨幣算是貨幣嗎

幣圈走過大起大落,經歷過ICO炒幣的泡沫化後, 從2017年開始各國政府相繼表明態度,包括美國、韓國均是將ICO納入監理體系中,但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虛擬貨幣算是一種”貨幣”嗎?還是比較像是一種”投機商品”?

國外:

(1) 歐美等國均認為虛擬通貨不是貨幣,其中美國、加拿大、歐洲及法國等央行認為較類似投機資產或商品之概念;鑒於虛擬通貨在價值儲存的貨幣功能上較不顯著;換句話說,比特幣的「價值」完全是由市場決定的,這也是比特幣目前最大的風險之一,因此近期國際機構陸續改以加密資產(crypto asset)一詞取代虛擬通貨。

國內:

(2) 台灣方面,金管會與央行一再重申加密貨幣是商品

金管會在2017年12月19日將ICO定義:「ICO係指企業透過發行數位權益、數位資產或數位虛擬貨幣等「虛擬商品」,銷售予投資人的募集資金行為,這個概念來自於證券市場的IPO。」,定性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並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

ICO所發的幣,是不是證券?受不受證券交易相關法令之規範?發行公司又該如何應對?

我國金管會表示 ICO 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視個案情況認定。

ICO的問題在於:雖屬募資方式的一種,卻因為其發行的是代幣而非股份,而不會直接落入募集有價證券之規範範圍,亦不適用金融證券法令對於發行人、投資人間的權利義務規定,由於大多數的投資者對於自己投資的計畫、領域其實並不清楚,又無政府在背後支持、護盤,而導致ICO代幣的價值容易大起大落,容易形成泡沬化。

至於 ICO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一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

則是要看 ICO 發行的虛擬通貨或虛擬貨幣是否具有「投資性」跟「流通性」
雖然證券交易法第6條賦予金管會有核定之權限,但對於個案的判斷標準,金管會仍未提供明確的說明,也未見主管機關發布任何相關法規命令或函釋以利遵循。尤其實務上對於有價證券之認定,所謂「表彰一定之價值」、「投資性」及「流通性」之要件,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金管會就個案事實仍有一定程度之裁量空間,這使得個別的ICO行為是否可能受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仍有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

在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曾提及,由立委提案修法的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將可能修改為,「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證券或契約。」

他山之石 各國監管現況

以美國為例

美國證管會SEC對於虛擬貨幣以及首次代幣發行的看法。SEC以所謂的Howey Test 來判斷ICO所發的幣是否屬證券性質,需受證交法所管轄。Howey Test 提供SEC兩項判準:

(1) 代幣是否用來集資、且買幣的人對此投資有日後報酬之期望;

(2) 代幣是否由一個主導的業者發行,並進行廣告宣傳。

即是SEC推出的「Howey Test」,只要是投資者在共同特定事業中共同投入金錢,期望透過他人的努力中獲利,即是有價證券。不過其中仍有不小各自解讀的空間,業者也只能盡量修改白皮書,讓自己的幣盡量不要太像證券幣。

ICO 所發的幣,可概分為 Utility Token(功能型)及 Security Token(證券型)。目前美國證管會(SEC)已宣布比特幣(BTC)以及乙太幣(ETH)不屬於證券,不需受到相關法令控管;然而,在其看來,多數ICO都符合證券發行之態樣。

*Howey Test
Howey Test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46年在SEC v. W. J. Howey Co.案中用來確定系爭交易是否符合「投資契約」而應該納入相關法規管制所進行的測試。如果該交易被認定為是投資契約,而其中判斷的標準簡要分為四個要件:
1. 投資係以金錢(money)為標的;
2. 是針對共同事業的金錢投資;
3. 對於該投資具有獲利的期望;
4. 任何的獲利來源為投資發起人或第三方。

此標準日後被用於判斷投資項目是否為投資契約而應該被納入證券法管制。在本案中,法院雖然使用「金錢」(money)的投資作為判斷的準則,但後來這個標準逐漸擴展到包含金錢以外之投資,例如勞務出資或其他資產的投資等。

結論

目前我國對於虛擬貨幣ICO雖尚無明確的法規規範,但金管會近期卻已發布意見,認為虛擬貨幣初次發行時,應比照美國與新加坡法令,個案判斷有無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可能性。

ICO係指企業透過發行數位權益、數位資產或數位虛擬貨幣等『虛擬商品』,銷售予投資人的募集資金行為,這個概念來自於證券市場的IPO。依據國外ICO經驗,由於『代幣』(token)係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故專業性頗高,加之運用態樣繁多,不同發行個案差異極大,目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及香港證監會就ICO,採個案認定方式管理。

台灣法規雖然沒有明確將虛擬貨幣ICO納入證券交易法下的證券管理,但虛擬貨幣之發行人與投資人於參與市場時,更需注意金管會日後可能比照有價證券之發行要求發行人向金管會申報並公開發行資訊。

何不直接把所有虛擬貨幣都定性為有價證券呢?

這是因為各國法規對有價證券的發行,尤其是「公開發行」,都對發行機構有相當多資格限制,而且多半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我國證交法規定)。如果把虛擬貨幣定性成有價證券且適用現行有價證券發行的法律規範,會讓大部分新創公司,因為「資格不符」而無法發行虛擬貨幣,讓這個籌資管道就此死去。

另外,公開向大眾募集,還有另外一個問題是可能會有銀行法違法吸金的問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像如果項目方發行虛擬貨幣的同時,跟買方表示這個貨幣保證漲,而且有固定的漲幅比例,比如說一年就是會增值5%,則會有刑法詐欺罪章與銀行法非法吸金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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